昌江县一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,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近日,昌江黎族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李某行政开除处分。
据悉,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昌江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先后挪用委派财务管理单位昌江县卫生局、昌江县海尾镇中心学校、昌江县石碌镇学校、昌江县彩票部、昌江县扶贫办等5个单位公款共计3761010元,并全部用于购买私彩。案发前主动退还2989000元,案发后退还89450元,尚未退还68256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,多次挪用委派财务管理单位公款共计3761010元,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,且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退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,属自首,且在案发前退回大部分挪用的公款,依法对其减轻处罚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,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682560元。













琼公网安备 46010702000077号


